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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1
                    
              
              
              
              
              
              
              
                                   投票日上班與工時 勞動部作出解釋
                  
              
              
              
              
              
              
              
              
              
              
                                   勞動部於民國(下同) 108 年 03 月 04 日勞動條 2字第 1080130118 號函釋,針對勞基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於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是日出勤之工資給付應如何計算,作出說明。
該函釋首先說明投票日當天之放假情形,依勞基法第 37 條規定,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被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1天,而雇主應照給工資;又對於原本不用上班出勤者,雇主無須再給假。
而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工作出勤者,應依勞基法第 39 條規定,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所謂的「工作時間」,是指勞工「原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段」,倘若超出「原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段」之部分,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1項規定,雇主應給予加班費。
最後,該函釋附帶一論,投票權僅能於投票當日行使,因投票而享有之放假與國定假日有別,所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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