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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1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修正
  財政部日前對「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進行修正,以降低國產署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之管理成本。目前國產署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主要依據民國(下同)99年修正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3 點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管理報酬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1%,考量近年人力成本增加及物價調漲,因此16日將管理報酬請求基準提高至1.5%。
 
  惟實際上所獲得之管理報酬,國產署表示,並非其所請求數額法院均會同意,仍須依個案斟酌遺產總值、事務管理之繁瑣程度等予以判定。至於國產署獲取之管理報酬,均歸屬國庫收入。
 
  國產署說明,此次將代管報酬從遺產總值的 1% 提高至 1.5%,主要因為法官裁定管理報酬時,多數會參考財政部訂定之請求基準,有部分地政士認為原訂定請求基準1%偏低,影響遺產管理者意願。經本次修正提高請求基準後,望提升律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擔任遺產管理人之意願,減少法院指定國產署擔任代管者之案件數,俾利加速國產署清理代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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