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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家暴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之修正
 
  緣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第4項規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年滿二十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其申請資格、程序、利息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為此,勞動部特於民國(下同)96年09月29日發布「家暴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俾利保障家暴被害人權益。
 
  鑒於近年物價指數上升,創業領域及型態多元化,致創業所需資金門檻提高,勞動部有感補助舊法之不足,遂於108年08月26日修正補助辦法第6條,為提升對貸款人資金需求服務之彈性,將利息補貼之最高貸款額度由新臺幣一百萬元提高為二百萬元,另為使規範明確,將現行利息補貼期間、範圍及方式納入規定,以明確依據。
 
家暴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第6條
舊法(民國104年10月19日發布) 修正新法(民國108年08月26日發布)
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一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貸款人前三年不需負擔利息,
第四年起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補貼期間最長七年。
 

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二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三年不需負擔利息,由本部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利息差額由本部補貼,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
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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