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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司改國是會議決議通過修法草案,將「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若犯罪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就需啟動偵查,並根據偵查結果判斷被告之犯罪嫌疑是否需提起公訴,或作成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若檢察官決定不起訴或緩起訴,則告訴人得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若再議有理由則應撤銷原作成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視情況再為偵查或直接命令起訴,但若認為再議無理由,則應駁回再議 。
 
所謂「交付審判」,係指「再議被駁回」時,告訴人依舊不服,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使法院有進行外部監督之機會,檢視檢察機關之不起訴或緩起決定,一旦法院裁定交付審判​,案件則視為已提起公訴。
 
司法院指出,「交付審判」制度,等同是在檢察官決定不起訴、緩起訴時,由原本應遵守「不告不理」之法院,代為案件之起訴,使原本決定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檢察機關,在將來審理程序時,被迫立於控訴犯罪之一方。有可能違反審檢分立、控訴原則等刑事訴訟之基本原理。​
 
​司法院決定修法,把「交付審判」改為「准許提起自訴」。草案規定未來不再採取法院交付審判之模式,而是由不服再議決定之告訴人,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若法院裁定准許,聲請人可以於法定期間內,選擇是否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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