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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行政院增加《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多項防逃機制
行政院於107年1月8日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加多項防止刑事被告逃亡的機制,擬將與司法院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在修正條文中賦予無辯護人之被告足夠之卷證獲知權,以及被告及其辯護人與第三人就所獲知之卷證內容,不得為訴訟外非正當目的使用。
增加修正條文如對於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的被告,若有逃亡之虞,明文授權法官、檢察官得命被告遵守羈押替代處分,如科技設備監控;未經法院或檢察官的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進行一定處分,且於情事有變更時,得隨時變更、延長或撤銷之。 
另外,對於被告到庭義務的部分,修正條文也明定除被告有法定例外的情形外,即使是宣判庭也應到庭聽判。另外,若被告於案件判決定讞後、發監執行前,修正法案中更明文授權檢察官,對判以死刑、無期徒刑或兩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認為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虞,可逕行拘提並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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