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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放寬贍養費制度,行政院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日前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現行贍養費請求權之要件,將過去須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之要件刪除,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R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之意旨:「離婚制度不得以當事人沒有過錯為取得經濟權利之條件;締約國應修改過錯離婚規定,以便對妻子在婚姻期間對家庭經濟福祉所做的貢獻進行補償」。
 
行政院表示,過去需判決離婚始能提出贍養費請求,修法後,無論是協議、判決、調解、和解離婚均得提出贍養費之要求,使因離婚而限於生活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以補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撫養請求權之喪失,及肯定對婚姻之貢獻。
 
針對贍養費請求時效,草案明定「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至於贍養費之多寡,則依贍養權利人之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為贍養費給付程度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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