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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刑法三讀通過新增「強制性交、猥褻罪加重處罰態樣」,以遏止韓國N號房事件
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步、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之行為」,若犯強制性交、猥褻之行為人另有此種行為,法定刑由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
 
隨智慧型手機攝影功能已極度普及,近年來相關妨害性自主案件之案件中,有越來越多行為人在施行強制性交之過程中,以手機或其他攝影設備錄製性侵影像,藉此以嚇阻被害人不得聲張或報警,或以此勒索被害人,甚至將影像外流、上傳、散布至色情網站,對被害人造成難以抹滅之烙印。
 
法務部強調,這類犯罪實有及時遏阻及加重處罰之必要,因而增訂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以加強並保護個人性自主權、身體控制權,並杜絕利用科技當作性犯罪工具,同時保護被害人並避免其受到二次傷害,遏阻類似韓國N號房事件不在台灣發生,法務部也將繼續落實政府防治網路性別暴力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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