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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車輛是否屬於人身事故車,為重要交易訊息,若未誠實告知,將構成詐欺罪
日前有車行負責人於競標網站上購買燒炭自殺之人身事故車,並將車輛翻修重行拍賣,民眾購買後查詢車輛之監理資料,始知悉該車為有人燒炭自殺之事故車,車行負責人卻對此訊息加以隱瞞,因而項地檢署提起詐欺告訴,一審法院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判處拘役五十日。
 
高等法院指出,車行負責人明知車輛屬人身事故車,會影響買家購買意願及成交價格,卻在競標網站上刻意隱瞞該訊息,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高等法院最後表示,車行負責人從事中古汽車買賣工作,車輛是否屬人身事故車,對於買家購買意願及交易價格有影響,屬重要之交易資訊,應誠實告知,由買家自行評估是否購買,若為圖個人私利而加以隱瞞,使買家陷於錯誤而依一般交易價格購買,致受有損害,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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