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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法務部公告刑法第185-4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
鑑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7號解釋,認為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本條「肇事」,其文義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之個案造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
 
法務部指出,為使傷者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並避免其他死傷擴大,縱使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其仍逃逸者,亦應為刑法第185-4條之處罰範圍,以維護交通安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修正草案將「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臻明確。而所稱發生交通事故,係指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無論有無過失均包括之。
 
法務部進一步說明,按肇事逃逸罪之犯罪情節輕重有重大差異之可能,其中有犯罪情節輕微者,例如被害人所受傷害輕微,或被害人並非無自救能力,且事故者於逃逸後一定密接時間內,返回現場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措施之情形,應另訂較輕刑度,以符罪責相當原則,修正草案增訂後段規定,以符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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