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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臺灣司法互助向前邁一大步 臺灣波蘭刑事司法合作協定生效
緣「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下稱「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於108年6月17日,在法務部長蔡清祥、外交部部吳釗燮、波蘭司法部次長皮耶比亞克(Łukasz Piebiak)等人見證下,由雙方駐處代表完成簽署。依該協定第16條規定:「駐波蘭代表處及波蘭臺北辦事處於完成各自領域執行本協定之內部必要程序後,應以書面相互通知。本協定應自後通知日生效」。
 
我國於立法院經二讀程序審議通過後,隨即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鑒查,並由我國駐波蘭代表處先以書面通知波蘭臺北辦事處。而波蘭依其國內法必須將該協定轉化為國內法,因此波蘭眾議院、參議院先後審議通過臺波刑事合作原則法案(the act on the principles of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between Poland and Taiwan);其後波蘭總統杜達(Andrzej Duda)亦於民國110年1月28日簽署該法案,而完成執行本協定之波蘭內部必要程序。嗣波蘭臺北辦事處於同年2月23日以書面通知我駐波蘭代表處,本協定即生效。
 
本協定涵括範圍包括:刑事司法互助、引渡、受刑人移交、法律及實務見解之分享、追訴犯罪及犯罪預防資訊交換等五大範疇。因本協定已經生效,本部及波蘭司法部、國家檢察署日後可就前揭五大範疇事項直接聯繫,毋須再透過外交管道傳遞,且相關請求書不必再檢附彼此官方語言譯本,得以英文譯本為之,預期將大幅提升雙方司法合作之效率及成效。
 
「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係我國與歐盟會員國所簽訂之第一個廣義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受此協定之鼓舞及影響,我國分別於民國108年、109年與丹麥、瑞士簽署移交受刑人協定,使我國與歐洲國家間之司法合作欲發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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