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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修正之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09年06月19日起正式實施,司法將不再處理12歲以下兒童犯罪
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8年05月31日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 (下稱少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新增3條、修正27條、刪除2條,異動條文達32條,是繼民國86年修正公布全文87條以來,最大幅度之修正,亦係與世界兒少司法權益潮流接軌的重要里程碑。
 
此次立法院修正少事法,旨在促進兒少於教育、社區及福利行政受到更公平之對待,並以尊重少年主體權及程序基本權為主要方向。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

為回應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96點,建議我國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理兒童觸法之行為,故109年06月19日起,兒童觸法事件將改由教育與社政體系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學生輔導法等規範處理,不再移送少年法院,避免兒童進入司法體系,致生標籤化效應,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亦表示,繫屬法院與執行中之220名兒童將不付審理、中止執行。
 
而於轉銜期間,司法院亦與行政院聯繫配合,將繫屬中或執行中之兒童保護事件,分別為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至於已進入執行階段之案件則免予執行或中止執行,並同時塗銷兒童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
 
除此之外,司法院將增加過渡性教育措施處所,透過增設安置處所,使少年得以繼續求學,為此,教育部所屬之新北、高雄及花蓮3所中途學校計畫提供共計50個床位予司法少年,作為安置輔導處分之處所。
 
少家廳法官李明鴻亦表示,法院於裁定安置輔導保護處分時,將依照少年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和家庭功能,並視調整環境必要性,綜合考量少年之需保護性、最後手段性原則,再將少年裁定交付安置輔導,而經少年法院裁定後,有就學和住宿雙重需求之少年可安置在教育體系之中途學校,上開措施相較於以往之處置更能守護兒少權益,並落實CRC保護兒少權益之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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