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2019-12-31
刑事訴訟法三讀通過,加重詐欺等重罪納入預防性羈押範圍
立法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加重詐欺、性騷擾、放火燒毀他人住宅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皆屬較高再犯罪率之重罪,未避免再犯可能性高而反覆實行致危害社會安全,未來犯人若有涉犯上開罪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程序,獲准率可能提高。
 
司法院闡明此次修法目的,在於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對於刑事訴訟制度關係人之相關權益,例如法院、地檢署、告訴人及被告,均有所規範、保障,對於臺灣刑事訴訟制度之進步,亦展現對人權之重視及實踐。
 
而此次修法重點旨在保障被拘提逮捕之程序、受訊(詢)問及審判中之程序,以及新增將再犯率較高的重罪、侵害身體自主權或性自主決定權的犯罪、加重詐欺罪等類型,列為預防性羈押對象等條文。
 
對於審判中程序保障方面,為保障告訴人及被告之救濟權,再議期間將原本的7天延長至10天,上訴期間則是從10天延長至20天,上訴補充理由書狀補提期間亦從10天延長至20天。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