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2019-06-21
民法解除婚約條文修正
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9日第九屆第七會期第八次會議通過民法親屬篇、婚姻章、婚約節第976條第一項之修正。
現行訂法有9種得解除婚約之事由,包括「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姻或結婚者」、「故違結婚期約者」、「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有重大不治之病者」、「有花柳病或極大惡疾者」、「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以及「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最後則是概括條款「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此次通過之修法草案,因有「殘廢」之不當、歧視性文字,爰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規定,將「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之事由予以刪除;「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之事由修正用詞為「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另外也將「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之事由刪除;僅剩七項得解除婚約事由。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