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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租賃要小心!內政部公告相關法規
行政院內政部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23日公告「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兩則行政規則,以保障包租業與房東及房客間的權益,前者適用於包租業與房東間,後者則是適用於包租業與房客間,施行日期為108年6月1日。
「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共30點,分為約定事項與不得約定事項,約定事項不僅包括租賃標的、期間、租金約定及支付,尚包括押金、租賃期間相關費用、稅費、使用方式、出租人之義務及責任、包租業之義務及責任以及終止租賃契約等,不得約定事項包括「廣告僅供參考」、「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轉嫁由出租人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限制等。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內政部依據消保法第17條第1項至第3項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而頒布,分為其中應記載事項與不得記載事項共32點,大致「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相同,不同之處在於應記載事項多出「契約審閱期」以及「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另外對於稅賦較出租前增加時,不得約定該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內政部指出,違反包租契約者,契約條款將無效;應約定事項未記載者,則仍會構成契約之內容;又違反轉租契約者,除了契約條款無效外,依消保法尚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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