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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三讀通過大法庭制度,促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
立法院於本月7日為確保終審法院在審理每件個案時,對於同一種法律爭議所適用的見解均能一致,避免前後裁判見解歧異,訂定大法庭制度,修改、增訂「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相關條文,使終審法院之法律見解更統一,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使大法庭聚焦解決法律爭議,明定最高法院之民、刑事庭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應設《大法庭》,且裁判之事項以法律爭議為限。
二、為確保終審法律適用一致,明定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及最高行政法院各庭(下稱各審判庭)提案予大法庭之類型,包含
  (一)歧異提案
     終審法院在受理案件後,因所採之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不同,認有見解歧異之情存在,應以裁定將該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以統一終審法院法律見解。
  (二)原則重要性提案
     終審法院在受理案件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有原則重要性,得裁定將該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三、訴訟進行之當事人,亦得促請終審法院行使歧異提案之職權,以維法律見解之統一。
四、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涉之法律爭議已無必要性,終審法院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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