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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勞動事件法》立院三讀通過,提升勞工權益保障
鑑於各界對於勞工權益修法聲浪不斷,為改善勞工於法庭上嚴重之勞資不對等並加速訴訟之進行,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0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條文修改重點內容如下:

過去勞工在資料取得相對弱勢,遇到訴訟糾紛常處於不利之狀態,此次立法設置勞動專業法庭,專為勞工建立一套勞動事件調解制度,為兼顧勞資雙方立場,調解程序需有法官以及勞資雙方進行,並以三個月內為限,若調解無法成立,則進入訴訟程序,調解及審理須為同位法官審理,避免勞工重複陳述而拖延訴訟,此外,為加速訴訟進行,勞動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並於六個月作為結案期限,惟案情繁複或有審理之必要,不在此限。
 
而本法也特別針對弱勢之勞工,放寬起訴門檻,裁判費之費用,條文規定執行標的金額超過新台幣20萬元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暫免徵收的金額由執行所得扣還。
 
該項立法為司改國事會議之重要決議,係勞動司法人權的一項指標性突破,惟法案通過後仍需擬定相關配套措施,新法預計1年後正式施行,法規重點可分為以下幾點:
  • 專業、迅速處理原則
   因勞動事件具有專業性及迅速解決之必要,明訂各級法院設立勞動專業法庭,且為能迅速有效處理勞動事件,亦明定勞動事件應於訴訟前先行調解。
  • 擴大勞動事件規範主體
   先前建教生與建教合動機關間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規範而有爭議,此次立法明定將其納入勞動事件法之適用範圍內。
  • 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
   法院遴聘勞資事務上具有專門學識、經驗者為勞動調解委員。
  • 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
   勞工與雇主相比經濟上較居於弱勢,往往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而難以尋求訴訟救濟,據此法規明定得暫免徵收勞工起訴或上訴二分之一的訴訟費用,若標的超過新台幣150萬,超過之部分亦暫免徵收其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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