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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通訊監察書是否可調取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之規定,偵查機關若欲調查被告通訊內容,需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惟通訊內容之客體是否因時間狀態而有所不同,依最高法院審理106 年度台非字第259號判決表示,若以「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因已非屬秘密通訊自由保護之客體,而僅受一般隱私權所保護;再依釋字631號解釋理由書所述,通訊監察之客體,應限於「現在或未來發生」之通訊內容,不包含「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故偵查機關若欲取得「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搜索扣押相關規定為之,而不得以調取票取得。

司法院本件新聞稿: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3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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