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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針對未經核准經營保險業務 提高罰鍰金額 保險法三讀修正
民國107年5月18日立法院會議通過保險法修正案,未經核准經營保險業務的罰鍰上限,相較於修正前,金額提高一倍。
依照保險法第168條之1及第167條之4規定內容,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主管機關檢查時如有拒絕檢查、隱匿或毀損相關文件、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逾期提報財務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等情形,皆將提高一倍罰鍰。
 不只是上開說明有罰鍰情形,此外也應注意有可能調高罰鍰之狀況:若是違反了營業範圍的限制,主管機關須依照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採取相關規定或行政措施時,或該業者未建立內部稽核及控制制度時,罰鍰都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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