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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7
司法院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擬增訂最高法院判決得增訂不同意見書
司法院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日前完成第三審程序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加最高法院判決書得附記「不同意見書」之規定,亦即將來最高法院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對於相關爭議倘有法官的法律意見與多數意見相歧,並經記載於評議簿,且在評決後三日內補具書面理由,合議庭則應將不同意見書附記在該判決書中。
此新制藉由公開案件相關爭議不同意見經由討論及反覆思考,最後做出價值取捨和最終判斷之過程,除使人民了解以往最高法院神秘的評議過程外,更可強化人民對司法之信任。
草案亦同時規定民事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應委任律師簽名或蓋章;並使最高法院得自行決定該上訴理由,是否准許上訴至第三審,藉此強化上訴許可制。此外,關於專屬管轄案件,倘當事人於一、二審均未就專屬管轄權問題有所爭執,後卻以二審管轄權有誤作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基於訴訟程序安定考量,第三審未必會准予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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