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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2
刑事訴訟法制度轉型,「交付審判程序」准予告訴人提自訴
立法院院會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修法重點主要在於交付審判程序期間,提升當事人之陳述意見權、雖現行維持公訴與自訴雙軌並行,然司法院認為此規定不免有違審檢分立及控訴原則,進而提出修正案。
為提升當事人之權益,本次修法特別賦予聲請人、檢察官、辯護人、代理人或被告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另倘若交付審判之聲請經法官裁定准予提起自訴,而基於維持法院中立,該法官不得再參與其後自訴之審判,應自行迴避相關案件,而准予自訴之裁定,法院需以合議庭行之。
此次修法將交付審判程序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模式,無疑是強化了對當事人之程序保障,如若當事人有不服刑事訴訟法第285條駁回處分之規定,得於收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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