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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為落實保障人民之訴訟權 大法庭認為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於110年5月31日三讀通過,針對上訴人之上訴範圍,有具體理由聲明上訴部分為其上訴範圍,其餘未聲明部分不在上訴範圍內。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為配合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制訂過渡期間,於新法施行前,已繫屬各法院之案件,仍適用舊法之規定。
但是案件於修正施行後因上訴而繫屬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對於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規定有所爭議,因此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375 號 裁定做出統一法律見解,認為修正施行後因上訴而繫屬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大法庭為落實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當事人得上訴救濟之程序利益,以及尊重當事人上訴範圍之考量,因此認為應適用修正後規定以定其上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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